1、党员管理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员管理是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活动。其具体工作主要是:根据党员数量、分布和流动情况,建立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审查和鉴定;严格党员的组织生活,加强监督和整顿纪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表彰优秀党员,清除党员腐败分子,处置不合格党员等。
    党员管理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党员管理以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通过有效的管理工作,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发挥,使党的先进性得到体现。党员管理的具体措施困形势任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形式,但其蕴含的党性原则是始终不变的。党员管理必须用党章、党纲规范党员的言行,必须体现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对党员的要求。新时期的党员管理,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对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出的新要求来开展,采取有效的形式,激励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不同行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党员从事的职业和担任的职务多种多样,党员管理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党员的特点,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使党员管理工作富有成效。 
 
2、党员管理的指导思想    
    加强党员管理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根本措施,是搞好党的建设的最经常最基础的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员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党员管理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只有这样,党员管理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才能有效地提高党员的素质,才能保证全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党员管理必须始终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党员管理的各项工作和活动,都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高党员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党员管理工作必须根据改革和建设的需要,适当确定管理内容,力求把管理工作渗透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各个环节中去,引导党员自觉经受锻炼,积极建功立业。
    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党员管理必须以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为根本目标,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要运用组织管理的手段,建立教育、管理、监督的机制,教育党员增强工人阶级先锋战士的意识,抵制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旗帜鲜明地反对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始终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我们党不断经受住执政的考验,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 
 
3、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人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它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人党的人一经被批准人党,接收其人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人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应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党员证明信”;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一般情况下,当我们说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时,是广义概念;当我们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是指狭义概念。 
 
4、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    
   按照党章的规定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新时期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主要是:
    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新时期党员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党员是否履行了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地履行党员义务,自觉地做合格党员。党员充分行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重要表现。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各项规定,教育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并为党员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党章规定,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上,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才能使每个党员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党员的组织关系是党员身份的证明,党籍是指党员资格。党员的工作变动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流动日趋广泛、频繁,党员的思想情况、工作表现时有变化,对党员的管理必然是动态的。党员流动后要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党员凭组织关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如果丧失了党员资格,党组织应按规定对党员进行党籍处理。
    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任何时候,党员队伍中都会有落伍者,在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对于那些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其表现已经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十五大精神和党章规定,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进行严肃处置,以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5、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从严治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是对党员队伍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则。首先,通过加强党员管理,使党员增强党员意识,自觉坚持党员标准。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徒有其名的党员,经过多次教育,仍不能改正的,要劝其退党,或者从党内除名。其次,通过加强党员管理,维护和保障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管是谁违反了党的纪律,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毫无例外地受到党的纪律的制裁。第三,通过加强党员管理,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地接受党内外群众和党组织的监督。
    注重实效的原则。密切联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坚持党员管理工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以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这是党员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做好这项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搞好党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牢固树立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指导思想。实效可以表现为许多方面,但是最主要的,是看党员的素质是否有所提高,党性是否有所增强,能不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献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带领群众为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成绩,在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制度规范的原则。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加强党员管理,有效地规范和约束党员思想、行为的重要保证。制度规范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和完善党员管理制度。如“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目标管理制度等。二是制度的实施和检查。三是引导党员自觉地执行制度。
    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思想教育与组织管理是紧密相联的,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分割,不可偏废。
    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党员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使党员管理工作在改进中加强,在转变中适应,在发展中提高。要把继承优良传统和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使管理工作真正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6、党员管理的方法途径 
   党员管理工作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广泛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和途径:
    (1)“三会一课”。“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对于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都有重要作用。
    (2)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会。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增进思想交流,加强民主监督,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创先争优”活动。“创先争优”主要是指党内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的活动。这项活动要制定出既有先进性,又切实可行的评选条件,努力在“争创”上下功夫,定期评选表彰,以激励党员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4)党员目标管理。这种管理方法要求党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党员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和议定党员在一个时期内在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方面的具体目标,通过定期检查、考核,来督促和激发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党员联系户。这是农村党员联系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种形式。具体内容是,党的基层组织分配每个党员经常联系一户或几户非党群众,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他们的思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带动他们勤劳致富,及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6)党员责任区。所谓党员责任区,主要是农村或企业党组织根据党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实际能力和活动范围,把需要党员承担和完成的各种生产指标、行政事务、社会工作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充分发挥党员在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先锋模范作用。 
    
7、党籍管理制度 
   党籍指的是党员资格。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申请人党的人被党组织批准后,就算取得了党籍。预备党员也有党籍。凡是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党组织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 
    
8、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人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9、党员证明信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铁路系统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11、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切实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门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12、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认真做好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转递工作,是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基本原则是: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13、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是: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加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1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是:(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1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处理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16、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17、离退休党员组织生活的管理 
    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对于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他们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这部分党员的组织生活,可采取以下方法组织安排:(1)凡就地安置仍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人相应的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单独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的关系已转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人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活动。(2)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的离退休党员,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3)对于年老多病、行政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4)退职干部党员和退休工人党员,由街道(或农村)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安排活动。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不宜过多。
    总之,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以既便于管理,又便于这些同志参加为原则,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安排和组织好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列人重要日程,定期检查,抓实抓好。
    
18、长期病休的党员的组织生活 
    对于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组织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对于他们的组织生活,应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1)对于那些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专人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2)对于那些身体条件认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同志,在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时,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要太长。(3)对于休养地点距离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党组织可开具党员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所去的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的党组织,由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19、患精神病的党员怎样参加组织生活 
    对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其患病期间应保留其党籍。但由于这些党员不能履行党员的义务和行使党员的权利,可以暂时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当其病愈后,是正式党员的,应即恢复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应经一定时间的考察,按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规定讨论其转正问题。 
 
20、流动党员的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1994年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规范,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21、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人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22、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于199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一些地方采用外出党员管理证、管理手册等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仅靠个别地方发放有关流动同管理的证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客观要求。试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党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登记发放,作为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3、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汐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24、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人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通常情况下,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找发新证。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25、流动党员参加选举问题 
    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人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他们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都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外出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26、流动党员参加民主评议问题 
    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27、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办理这类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它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 
 
28、援外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援外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统一转移。中央和国家机关由部、委归口,地方由省、市、自治区归口。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必须注明党员的具体去向和所担负的任务。中央、国家机关由部、委的机关党委办理,人民解放军由总政治部办理,地方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统一转至外交部,再由外交部转往我驻外使馆党委。在完成援外任务回国后,党员组织关系由我驻外使馆党委转回外交部,再由外交部转给本人原工作单位或新分配的工作单位的党组织。 
 
29、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的组织关系的转移 
    转移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应按正式党员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上不必注明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但应将其受处分的情况和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另行通知所去单位的党组织,以便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本人也应主动向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情况。 
 
30、党员档案中没有人党志愿书的处理 
    党员的档案中没有人党志愿书,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建国前人党的同志,因受当时环境条件限制,档案中没有人党志愿书,只要组织关系一直没有中断,就不需要再补填人党志愿书或补办手续。
    建国后人党的同志,如果档案中没有人党志愿书,要积极设法查找,并查清原因。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与发展这些同志人党的单位党组织以及他们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联系。党员本人应该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人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如果确定无法找到人党志愿书,必须由该党员人党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具组织证明,填写党员登记表,存人本人档案,一般不要补填入党志愿书。如经调查,确系假党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1、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 
    中国共产党在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订的党章中,都明确规定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党员按时交纳党费,是对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的活动提供部分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够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党支部要注意对党员进行交纳党费的教育,党员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按规定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交,不能一次交几个月的党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将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32、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收人情况,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凡有工资收人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人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人的0.5%。
    每月工资收人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人的1%。
    每月工资收人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人的回1.5%。
    每月工资收人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人的2%。
    每月工资收人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人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人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人参照第一条第1款现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户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附注:
    每月工资收人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1)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人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2)津贴和补贴的范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旧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保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工龄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民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入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版费等。
    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届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贝、房贴、水电贴等
 
33、党员调整级别补发薪金后补交党费 
    凡有固定工资收人的党员,必须按照工资比例交纳党费。党员干部调整级别后补发的工资,是属于固定工资收人的一部分,应按规定的工资比例,从补发工资的月份起补交党费。 
 
34、党员自愿一次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要上交中央 
    按照规定,凡有党员自愿一次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要全部上交中央,给本人出具收据,并统一掌握使用。军队则逐级上交到总政,由总政组织部负责转交中央。 
 
35、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党费 
    党支部收缴党费通常是由组织委员负责。党员多的支部,可先由党小组长收齐后,交组织委员。党员少的支部,也可直接交给组织委员。如组织委员外出,支部应委托其他委员代管。有的支部把收缴党费交给其他人员,甚至交给非党群众去办理,是不恰当的。 
 
36、新党员从何时起交纳党费 
    新人党的党员应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党费。如果原是共青团员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可以只交党费,不交团费。如果当月已经交了团费的,可以从下一个月开始交纳党费。 
 
37、抚恤金不应作党费上交 
    抚恤金是国家对因公牺牲的烈士家属子女的抚恤补助金,不应作为党费上交。 
 
38、金银珠宝作党费上交应兑换成人民币 
    根据中共中央1956年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个人存款、金银珠宝不应作为党费上交,但自愿交纳者不限。金银珠宝作为党费上交时,可由政治机关开具证明,由本人到银行兑换人民币后再上交。 
 
39、没有经济收人或生活困难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人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40、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人的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第151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41、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方法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自觉交纳党费,按照外出流动后的实际收人,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主动及时地将党费上交党组织。党组织应根据流动党员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收人等经常发生变化等特点,健全有关制度,规范收缴手续,加强对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监督与检查。 
 
42、党费的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43、党员退党的处理 
    党员退党是党籍处理的一种形式。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做共产党员的,可以要求退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程序是: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44、追认共产党员问题 
    追认共产党员,是接收党员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给那些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人党要求,一贯表现好,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人办理人党手续。追认共产党员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应该严格掌握。追认共产党员须由所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审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不需要预备期。 
 
45、党龄的计算方法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人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日~1923年6月9日,人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比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一1927年4月26日,人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民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人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1927年4月27日一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人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比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人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日~1945年4月22日,人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比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1956年9月14日,人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民,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土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二年。
    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人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人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比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人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比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人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46、特殊情况的党龄计算方法 
    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
    被错误地开除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
    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或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人党后,其党龄以重新人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党龄计算,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经党组织决定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批准重新人党,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没有预备期的,其党籍应从上级党委决定重新人党之日算起,前段党龄不能连续计算。